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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过去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注重多学科研究成果的共享,从不同视角关注传统行政法学问题,使得传统问题旧瓶装新酒。
德国的区域治理有很长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本身主要依靠政策和道德推行,任意性强、规范性差、合宪性弱、透明度低。
[29]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其三,地方政府间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主调配财政资金的支出重点。目前,地方政府拥有非常巨大的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 │ └─┴────┴───────────────────────────────────────────┘ (五)建立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法制框架的激励机制 要达成建立区域财政协同治理法制框架的目标,需要借助适当的激励机制。[14]其三,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也要避免恶性竞争。
(四)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配置 我国当前的区域合作、区域协同绝大多数体现在省一级和地级市一级,其中又以省一级具有典型性。{2}郭庆旺、贾俊雪:《地方政府间策略互动行为、财政支出竞争与地区经济增长》,《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5)有关审议、研究的信息。
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法人。1946年美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该法第3条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但同时规定了非常广泛的限制。由于该法案被视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成功的实施,由此经历了从颁布到生效历时5年的准备期。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后的救济手段,这是《行政程序法》的一个致命缺点。继英国之后,德国于2005年6月3日也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与公共机构实施侦察和诉讼有关的信息。而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有当事人能力的,也可以成为请求公开的主体。言论自由或信息自由也许正如有学者所崇尚的那样,是民主的生命之血(lifeblood) ,[4]但是在传媒意义上的任何传播内容和方法又都因为其或多或少的政治性质而受到政治的指导或影响。1966年7月4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第一个《美国信息自由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Act for the United States, FOIA),翌年生效。
该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公民对政府机构工作的知情权。(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社会各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非常关注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阳光下的政府法》第七款规定:如果某机关在此期限内没有颁布这种规章,任何人都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的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该机关颁布之。
根据这个持续近一个世纪的《官方保密法》,所有基于皇家任命或协议之职位所获取的信息告知未经授权之他人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并不惜动用刑法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③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不正当的侵犯。
(7)为执法目的而汇集的档案或信息。(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如《信息自由法》第一款第(四)项(B)规定:原告居住地或其主要营业地、该机关所在地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有权根据控告制止该机关封锁其档案的行为,并命令其提供任何其曾不正当地向原告封锁的档案材料。因公开而有可能影响预防、镇压或侦查犯罪,或影响维持公诉、执行判决的信息,不予公开。[8]作为例外情形,行政文件的公开可能会给某些需要保护的特殊利益带来损害时,行政机关应当拒绝提供该文件。三十多年来,获取行政文件委员会的实践,为如何在公共信息的公开与保密之间寻求平衡,确保公共信息的合理再利用,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途径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信息自由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为其他国家信息公开和知情权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获得信息的基础是以保密为前提的信息。1999年6月,信息法草案进入议会程序,并由此经历了文本上的重大修改。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9)关于油井的,包括地图在内的地理学和地球物理学的信息和资料。
1994年之后的《环境信息法》等一些特别法,规定了人人都有获取环境等方面信息的权利。尽管日本在立法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比较全面和详尽的考虑,但是如果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运用已经进入了安定期则是过于乐观的看法,并且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都将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课题。
1966年,终于以《信息自由法》取代了《行政程序法》第3条的规定,1967年,这部法律的主要条款被编人了美国法典。在《信息自由法》颁布以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通过主张行政特权(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律规定的保密、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等),而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法律也不承认公民有知情权。
《美国信息自由法》第522条规定了公共信息、机构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指出每一机构应当依照下述规定,使公众可以利用信息。与审计职能有关的信息。1978年7月17日,法国通过了第78—753号《关于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的各种措施以及其他行政、社会和税收秩序规定的法律》,该法第一篇题为自由获取行政文件,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自由获取行政文件方面享有信息权。2003年12月,联合国发表了部长理事会给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的政治声明指出: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
但接着规定:本条不适用于下列事项:(1)①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规定的准则,明确地核准了为了国防或外交利益必须保守的秘密,并且②在实际上已正确地按照总统的此项行政命令纳人保密范围的。[14]周庆山主编:《信息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5)政府机构内部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备忘录或信件。[6]可见,在人类对信息自由理念的追求中,保护与限制本来就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记者和普通公民想了解政府的一些信息也都很不方便。与法律实施有关的信息。
其特色和前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强调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不公开的信息仅限于该法规定的9项免除公开的情况。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录,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情况,或虽不能识别特定个人,但若公布于众有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情况,不予公开。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内容主要涉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由于1789年《人权宣言》秉承一切公权力的存在只有在维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与福祉的前提下才具有正当性的理念,《人权宣言》所宣告的表达自由以及信息自由应当包含这样的含义,即公民有权获得由公权力机构掌握的信息,从而将信息自由的内涵扩展到包括对知情权的保护。
虽然其诉讼的事项仅限于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不及美国信息自由法上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获得司法救济那样宽泛,[12]但是两者的司法救济精神是一致的。(5)除了与该机构进行诉讼的机构之外,其他当事人依照法律不能利用的机构之间或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函件。
[13] 尽管我国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信息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出了许多与国际接轨和创新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形式上毕竟还没有制定出类似国外的《信息自由法》或《信息公开法》。当然,职员个人的、私有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文书。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该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文书是作为行政机关职员组织性地使用的、该行政机关保有的资料,包括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的,或获得的文书、图画和磁性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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